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刚果(金)中资企业协会
法文名称:Association des Entreprises Chinoises en RDC(缩写AEC-RDC)。
第二条 协会是在刚果(金)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中资企业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中国对外经贸方针政策,促进中刚经贸关系发展;协助会员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督促会员遵守刚果(金)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增强在刚从事投资办厂、工程承包和一切经贸活动的中资企业的凝聚力;维护中资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为会员企业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情况沟通、业务协调、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目前属中资企业的行业内部社团,暂不对外登记注册。协会在中国驻刚果(金)大使馆、经商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随即任会长。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六条 为会员提供驻在国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等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条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有关活动,为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提供便利。
第八条 依会员请求,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行为,对会员共同关心的市场、客户、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内部协商。
第九条 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在刚果(金)依法登记注册、承认协会章程的中资企业,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会员应为经济实体。协会不接受个人入会。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填写“会员登计表”;经秘书处审核并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保守涉及协会会员的商业秘密,坚持内外有别;不做有损协会团结、有损会员利益的事;会员之间不得进行恶性、无序商业竞争;
(六)未经许可,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和其他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传达学习中国和刚果(金)重要政策;传达使馆、经商处工作要求;通报行业重要信息;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会员要求,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及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会长如果奉调离任,则常务副会长自动接替会长职务,直至会员大会选举新会长。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名誉会长一名,聘请中国驻刚果(金)使馆经商处参赞担任。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秘书处成员由会员推荐,会长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1. 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美元/年;
2. 普通会员单位1000美元/年;
3. 贸易企业及其他小型企业500美元/年。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组织大型活动时,所需费用另行商定收取。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的使用实行年终经费支出报告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章程修改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7日第一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