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Démocratique du Co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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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刚果(金)私营领域分包有关规定

2017年2月8日的法律no 17/001规定私营领域分包所执行的规定

动机简介

近十年以来,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得到了发展,主要是在以下领域:矿业、石化、基建、电讯。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带来刚果人民所期待的全面的发展。

确实,许多的外国投资者涉足于国民经济的这些主要领域,他们或是跨国公司直接在刚果金成立分公司,或是间接地投资于刚果金的本土企业。这些企业进行主要经营活动和从属或是相关的活动,他们独自或是雇佣外国公司进行生产活动。

这一情况并没有给刚果资本的刚果公司生存空间,这些刚果企业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这一情况对国库的税收造成了损失,并不能促进刚果人民的就业,也不利于国内专业技术和人才的产生和培养。

本法律旨在强制规定主要活动的从属和相关的活动需要采用分包的形式,这些分包不管其性质如何,要保留给刚果资本的刚果公司,以促进刚果中产阶级的壮大。

本法律涉及保护在分包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为国民创造就业机会,为国库扩大税收的基数。

本法律的依据是2006年2月18日宪法的第35条第二节,本宪法由2011年1月20日的法律no 11/002修改和补充,修订了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的若干条款。

本法律包括7章节: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分包的执行原则和条件

——第三节: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分包的要素和合同的管控

——第五节:社会、税收、海关、商贸和财政制度

——第六节:处罚

——第七节:暂行的、有废止力的和最终的规定

这就是本法律的大体结构。

2017年2月8日的法律no 17/001规定私营领域分包所执行的规定

上议院和下议院审批通过;

共和国总统颁布此法律,其内容如下: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一章: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小节:对象

第一条

本法律规定了私法领域自然人或法人之间适用于分包的法规。

本法律旨在促进有刚果资本的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本国劳动力。

第二小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

分包包括所有领域,除非法律条款规定某些领域或某些职业。

它适用于相关、从属活动或是一部分主要活动。

它可能是以下形式:

能力分包

专业分包

合同分包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

本法律中相关名词的定义如下:

主要活动:在企业商业注册簿和动产信贷注册簿上指出的主要活动,或是合同上的活动;

从属活动:所有以间接的方式协助主要活动完成的活动,从属活动提供物质和服务尤其是运输产品或人员、人员的饮食、洗衣、产业保管、防火治安、负责人员的健康;

相关活动:所有企业需要的服务和产品,与主要活动的完成有关;

共同承包:两家或是若干家企业通过一个合同被分包于同一主要企业以完成工作或服务;

主要企业:动用了财力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以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业主:把工程施工或是一项服务委托给一个主要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

非法出借劳动力:出借人和借用者之间贬低雇员劳动质量的欺诈行为,目的是从他本应支付给相似工作的价格中获益;

分包商或分包企业:自然人或法人其惯常或临时行动通过缔结一个合同或协议是完成主要活动或执行一主要公司的一合同。

分包:所谓分包企业执行的活动或行为,为了所谓主要企业,分包协助主要企业完成其主要活动,或者协助执行一个或多个主要企业合同中的服务。

能力或行情分包:主要企业临时求助于另一公司完成一项任务或是生产一产品的行为,这一行为主要企业可以自己完成,能力和行情分包是为了应对过量的订购。

专业分包:主要企业求助于一家专业公司服务的行为,为了执行一项需要运用特有设备或能力任务,而主要企业并不具备此条件,以完成主要活动。

合同分包:拥有合同的主要企业寻求另一企业执行一些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二节:分包的执行原则和条件

第一章:原则

第四条

分包是企业间的、双方协商一致、有偿、书面的合同。分包合同被所有法律形式认可。


第五条

分包的行为在国境内都是自由的,也包括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法定的海洋区域。

所有企业都有在其活动领域分包的自由。


第六条

分包活动限制于刚果人经营的有刚果资本的企业,无论其法律形式,其公司地址位于刚果金境内。

然而,如果上一节中所述的专业技能没有一家刚果公司具备,只要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证据,主要企业可以寻找在刚果金注册的任何其他企业或者寻找一外国企业,但是这一外国企业的此经营活动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需要在刚果金成立公司。

要事先通知所属部门的部长或当地当局。


第七条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分包商可以再分包。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法律,二级分包商和初级分包商享有同等形式与实质的条件。


第八条

分包商和其劳动力的关系服从劳动法。

第二章:分包的执行条件

第九条

要有被选举资格,所有的分包商必须:

1.有企业商业注册簿和动产信贷注册簿,有国家识别号和税号

2. 出具文件证实它符合行政税务手续

3.要求加入社会保险机构

然而,一个即使不是商业的医疗培训,如果它是按照法律成立的,在分包中是有被选举资格的。


第十条

分包或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或是通过双方协商的交易的形式缔结。

如果合同的总额超过或等于100,000,000刚郎分包以招投标的形式缔结。

在此情况下,招投标通告用以下方式进行:

国家级或省级纸媒或电视媒体

网站

在主要企业内部张贴招募分包商的通知

给专门和特有组织的最近的事务所传递招投标信息,这些机构指导商业、工业、农业和中小企业活动执行,一旦投标开始,让这些机构张贴告示。

如果合同的总额低于100,000,000刚郎分包以双方协商的形式缔结。

第十一条

分包禁止超过合同总价值的40%。


第十二条

所有建立在本国境内的企业有义务每年发布和分包商实现的营业额以及分包商的清单。

企业在其内部实施培训政策,应该允许刚果人获得完成一些活动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分包合同尤其需要明确:

合同各方的身份和地址

分包的工作和服务以及其报酬

提供的物资

请求的劳动力

技术规范

工作的时限和执行地点

各方相互的义务

支付的条件

工作的总价值

第十四条

两个或多个分包商可以共同承包。

在共同承包的情况下,共同承包商中的每一方是和主要公司签订合同的另一方的第三方,需要负责其自己提供的服务。

第三节: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主要公司拥有15天的期限,从收到作为支付依据的证明文件起,同意这些文件或者是向分包商表明拒绝。

过了这一期限,主要公司被认为同意全部或部分证明文件,因为它没有明确地和正式地拒绝这些文件。

第十六条

主要公司不能强迫分包商预先支付分包活动的全部费用。主要承包商在工程开始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至少是分包合同总额的30%。

在活动结束以后,签订验收临时笔录。验收临时笔录只有在主要承包商支付完余额后才成为最终笔录,从验收起在30天的期限内移交工程。

如果没有上述验收笔录,工程的投入使用足够强迫主要承包商遵守上一段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主要承包商有义务根据商定的方式和条件支付给分包商分包行动的费用。初级分包商对其二级分包商也是如此。

想要通过寻求一个或多个分包商来执行一企业合同的承包商,应该在缔结合同时和整个合同执行期间让业主同意每一个分包商。

第十八条

姑且不论违法或接近违法责任,分包商是主要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签署的合同的第三方。

第十九条

主要承包商不能让与或典押来自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的债权,只有达到其自己执行的工程应付给它的数目时才可以。

然而,它可以典押它全部的债权,只要事先通过书面的形式获得分包商们共同负责的保证金。

第四节:分包的要素和合同的管控

第一小节:分包合同的要素

第二十条:

根据各方承诺阐明的优先顺序,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有:

协定

技术条款

附件

协定规定各方主要的合同义务。

技术条款包括行政条款、技术规范、运营条件以及在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附件包括所有附加到协定和技术条款中,并在其中提及的文件

对于所有没有在本法律中考虑到的要素,分包合同执行普通法。

第二小节:分包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级或地方有关当局,都在其所辖范围内负责监管分包企业的分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管其形式如何,违反本法律规定的条款、规定和协议是无效的。

第五节:社会、税收、海关、商贸和财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法律规定的分包企业在社会层面上受劳工立法的约束。

以下行为是被禁止的:

非法出借劳动力

隐藏劳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一切主要承包商或业主辞退分包商人员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分包企业服从税务和海关立法。

第二十六条

支付给分包商的付款或是分包商支付给第三方的付款,支付在国土境内实施的工作,优先通过刚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分包公司在成立在刚果金的保险公司认购保险。

第六节: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主要承包商若与违反本法律第六条的公司签订分包,罚款金额从50,000,000到150,000,00刚郎不等。

此外根据情况,采取行政措施暂时关闭公司,这一措施由经管经济、工业和中小企业的部委,省长或地方行政当局执行,暂时关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任何违反本法律第六条签订的分包合同依法无效。

第二十九条

分包合同任一方若违反本法律第二十三条款第二段,处罚金10,000,000到50,000,000刚郎不等。

第三十条

主要承包商或业主若违反本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侵吞劳动力处罚。

第七节:暂行的、有废止力的和最终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法律施行12个月以后,拥有分包合同的外国公司在刚果当地成立公司以完成其分包合同。

在相同的期限内,在刚果当地成立的公司若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分包合同,要使合同符合本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所有先前的规定若与本法律有冲突全部废除。

第三十三条

本法律在官方通讯上发布30天以后生效。

金沙萨,2017年2月8日

约瑟夫·卡比拉·卡邦戈



(该文本由援刚文化艺术中心项目组协助翻译,内容供参考,以法语原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