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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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9-12 13:26 |
| 刚果(金)劳动法产生于1967年,1989年作了重要修改,条文规定了企业与工人从雇佣到合同完结过程中的关系。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是1、确定工资级别;2、工人的雇佣和解雇手续;3、休假和事假的期限;4、中止合同的规定,预先通知的期限;5、劳动场所的安全;6、医疗费、交通费、住房津贴。关于工资:刚果(金)政府保护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人按规定的工资级别领取工资,工头和干部的工资按企业与个人签定的合同执行。工资中不包括应由业主承担的交通费、住房津贴、家庭补助及医疗费用。关于外国人就业:刚果(金)法律明显保护本国人的就业机会。外国人须获得工作证后方能就业。获取工作证的条件繁多,雇主将为获证者支付250美元至750美元不等的税费。关于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雇主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登记并缴纳工人退休或事故保证金。保证金为工人月工资的7?5%,其中4?5%由雇主承担,3%由工人自己承担。关于职业培训,雇佣5人以上工人的企业每年必须向国家职业培训学校缴纳一笔保证金作为对工人进行职业培训的经费。金额为企业上一季度工资总额的1%。 |